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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 子女够条件可继承父母经适房
时间:2011-09-22 点击:5706次

         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要看其是否符合购买经适房的条件。昨天,郑州市政府下发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一系列细则,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补缴差价最高为30%
         不少人知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够5年,需要在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才能买卖,但很少人知道,这差价款是按原房价什么比例收取。
        通知规定,不同时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需要缴纳的差价款比例不同。郑州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房价10%收取;按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20%收取;按郑州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按原房价30%收取。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后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购买时间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不再缴纳差价款。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上市交易时需退回所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经适房继承有条件
  
        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子女要想转移房子的所有权,还要先看看自己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该通知规定,因继承、离婚等原因需要转移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被转移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需缴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缴纳差价款的,由政府回购。
  
        此外,已经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去买别的房子,要想办下新房子的房本,必须先退掉自己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补缴差价,相关部门才会为新购房子办理房产证。
  
  ●卖房政府优先回购
  
        父母留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子女不够买房资格,又不补缴差价,能卖掉吗?可以,不过要优先卖给政府。
  
        通知规定,除以上情形外,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满5年需要出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买房等情况,政府都有优先回购权。
  
       政府回购,价格怎么确定呢?政府回购价格将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因素,由郑州市住房保障、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回购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以回购价格继续供应给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或作为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由政府回购的家庭,只要符合条件,可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多部门严查租借
  
        以上措施,都是为了让经济适用住房买卖更加公平公正。郑州市政府还将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社保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户籍、婚姻状况、房产、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联合核查。
  
        同时,房管部门还将公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对不补缴差价款未取得完全产权而出租、出借和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使用性质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链接:http://tj.focus.cn/news/2011-09-22/1496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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