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不需加盖单位公章,符合条件的可自行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新规,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方便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规定,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各公积金办事大厅免费提供)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但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必须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如果市民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归还贷款明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再次提取还贷时不需要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但需提供新的还贷明细(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加盖还贷银行信贷业务章)。
同时,新规还提出老职工到年龄可提前支取,女职工满50周岁、男职工满55周岁且职工所在单位已连续5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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